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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书法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书法协会是在管局文联领导下,职工书法、篆刻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文化组织。

第二条 书法是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艺术遗产,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誉。我会团结全局书法爱好者,继承这一光辉艺术遗产,并结合邮政企业特点,创造出具有时代气息的作品,为北京邮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
第三条 利用书法艺术,围绕党和企业的中心工作,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企业形象和职工风采。

第四条 组织书法爱好者开展书法研究,内外交流、培训、讲座和展览等。指导基层书法活动,普及书法艺术,培养和发现人才,推动全局书法活动的开展。

第五条 组织评定本会会员创作成果,负责向社会推荐优秀作品,鼓励会员积极参加社会书法比赛。

第二章 组织制度

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,大会选举的理事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。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,会长1人,副会长1人,秘书长1人,理事若干人。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及全会理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,由会长决定随时召开。本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 凡属我局的职工,赞成本会章程,思想进步,作风正派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:
1、本人书法、篆刻作品,参加过区级以上展览者。
2、本人书法、篆刻作品和理论文章曾在区局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者。
3、热爱书法事业,有一定水平,并对职工书法活动的开展有贡献者。

第九条 会员个人不得以“文联”和协会名义处理任何个人事务。

第十条 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或领导成员、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;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、展览和交流等活动的权利;有自愿退出本会权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应遵守会章,交纳会费,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,辅导并推动基层群众性书法活动的开展。

第十二条 会员要热心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并遵守活动制度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应经常创作新作品,每人每季至少交创作作品一幅,由本会藏存。

第四章 经费

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管局文联下拨和自筹。

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经济民主,重大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,秘书长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会为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文学艺术联合会分会,

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书法协会全体理事会一致通过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书法协会
一九九五年八月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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